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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府民初字第01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1132裁定书 2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1132-1号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县府谷镇兴峁家园。被告白某某,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刘某某(系白某某之妻),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在西安市高科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白某某、刘某某位于西安市高科技路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原告并自愿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兴茂家园12楼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陕西府房权证府谷镇字第1579**号)及其儿子李峰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越野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白某某、刘某某位于西安市高科技路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