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曾红波、郭球球、李波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曾红波,郭球球,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335号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曾红波被申请人:郭球球被申请人:李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红波、郭球球、李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红波、郭球球、李波价值4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双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红波、郭球球、李波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小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