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希涛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希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何希涛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贺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希涛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何希涛保险赔偿金14250元;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向申请人何希涛支付保险赔偿金14250元及诉讼费1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113.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许会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