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海花与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花,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267号原告罗海花,住址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宏隆,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开发区天吉大厦3楼A1单元。法定代表人ADHIWIDYAWANLIO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小凯,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系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朱益慧,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被告员工。原告与被告工资、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07年1月10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已签订。自2013年1月9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乘务员。四、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工资结构为标准工资+绩效奖金+加班工资。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及原因: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以及未保障原告的休息权利为由向被告提出辞职。原告最后一天上班时间为2013年6月14日。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并未拖欠其工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6月14日。八、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0元;2、被告为原告补交2007年1月10日至2013年6月14日期间的社会保险;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5月1日至6月14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7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48元。原告当庭撤回第3项请求。九、仲裁结果:1、准许原告撤回关于2013年5月1日至6月14日期间工资及201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2、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十、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十一、判决结果: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海花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智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