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保民申字第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涞源县原种场与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涞源县原种场,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保民申字第08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涞源县原种场。法定代表人:邹进忠,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涞源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该局局长。申请再审人涞源县原种场因与被申请人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涞源县人民法院(2011)涞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涞源县原种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国泉审 判 员 杨玉龙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戴轶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