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和民四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林子与沈阳时光公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沈和民四初字第633号原告:李林子(居民身份证号:×××629),女,××年××月××日出生,满族。被告:沈阳时光公寓有限公司(注册号:210102000000534)。法定代表人:孙海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林子诉被告沈阳时光公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玉发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子,被告沈阳时光公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3月份正式到沈阳时光公寓有限公司上班,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保险,在此期间担任公司职员一职,对待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在2013年4月份本人生育头胎一孩,2013年7月26日保险公司把本人生育保险津贴打入公司账户上,但法人孙海霞不予给予,在本人休产假期间公司并未支付本人工资也未给予生活津贴补助。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生育津贴18,890.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同意给原告生育津贴。2013年2月2日我公司已经兑出去了,现在我公司已经不经营,只是没有注销。在这时间段里原告怀孕了,她和我说想要生育保险,双方协商我可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从其领取的生育津贴中扣除。我共替原告缴纳保险费共计9,055.04元,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从2013年3月至10月,共8个月的保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为257元,原告2012年7月至2013年1月扣除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后的实发工资为1,743元。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08年6月至2013年9月期间的医疗保险。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8月末,原告休产假,被告未向原告发放工资,但正常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原告个人缴费部分。2013年6月8日,医疗保险部门核定原告生育(生活)津贴为20,432.5元。2013年7月23日,医疗保险部门以单位转账方式将该款转入被告公司账户。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支付生育津贴补助18,890.5元;2、支付2013年3月份工资1,400元;3、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该委于2013年8月16日以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为由作出沈和劳人仲不字(2013)4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信息证明、生育生活津贴给付表、银行进账单、工资银行流水,被告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现医疗保险部门已将原告应享有的生育津贴转入被告公司账户,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原、被告均认可原告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为257元,现原告同意从该款中扣除6个月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共计1,542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准予,故被告应给付原告生育津贴18,890.5元。关于被告抗辩还应扣除单位缴费部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单位缴费部分系被告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应由劳动者承担,故对被告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时光公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林子生育津贴18,890.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时光公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祝瑞嫱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