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荣奶与徐洪权、丁美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奶,徐洪权,丁美琴,徐翦,金华市中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周荣奶。委托代理人:金和平。委托代理人:钱敏娜。被告:徐洪权。被告:丁美琴。被告:徐翦。被告:金华市中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忠。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权。被告: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美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奶诉被告徐洪权、丁美琴、徐翦、金华市中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荣奶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徐洪权、丁美琴、徐翦、金华市中创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荣奶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荣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320元、减半收取24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9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荣奶负担。审 判 长 施春茶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苏芹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