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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091号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南桥大街14号。法定代表人:张英武,董事长。被告: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疏港公路1号。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现已给付原告合同价款108000元,双方已就货款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保全费1095元,共计2325元由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薄彦光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