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8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21-08-31
案件名称
邢文杰与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文杰;胡小华;陈燕飞;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高立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807号之一原告邢文杰,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沈维龙,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华,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陈燕飞,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小华。被告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高立军。被告高立军,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文杰诉被告胡小华、陈燕飞、宁波旭日西尔沃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高立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高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文杰撤回对被告慈溪市高氏精梳棉有限公司、高立军的起诉。审 判 长 郑旭珏代理审判员 秦 岭人民陪审员 瞿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