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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执(非诉)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桑植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阳朝辉水利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桑法执(非诉)字第268号申请人桑植县水利局。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长征路居委会大桥路**号。法定代表人熊恩国,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文祝,男,1970年10月26日生,桑植县水利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英才,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阳朝辉,男,1969年5月21日生,土家族,农民。申请人桑植县水利局申请强制执行桑水罚字(2013)第2号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5日以案件执法程序尚未完成为由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桑植县水利局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桑植县水利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聂兴权审判员  王晓燕审判员  吴其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