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宁波恒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恒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宁波恒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昆亭。法定代表人:李苹儿,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明。委托代理人:胡广永,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恒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恒力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恒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南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