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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刘金义与沈忠耀、绍兴县盛鑫印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义,沈忠耀,绍兴县盛鑫印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897号原告:刘金义。委托代理人:郭钢军。被告:沈忠耀。被告:绍兴县盛鑫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见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邢渊。委托代理人:何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义诉被告沈忠耀、绍兴县盛鑫印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盛鑫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义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盛鑫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