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赵海东与王振宇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东,王振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76号原告赵海东,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李文彬,男,法律工作者,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民安街。被告王振宇,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东诉被告王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东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海东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伟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