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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商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宣扬与王准军、周烩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宣扬,王准军,周烩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浦商初字第1953号原告王宣扬。委托代理人王偢灵。被告王准军。被告周烩烨。原告王宣扬为与被告王准军、周烩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向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准军、周烩烨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3日、5月13日被告王准军分二次向原告借款11万元,约定逾期不还承担10%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未归还。故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1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1000元,共121000元。原告提供证据:1、被告王准军出具的借款6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2013年4月3日至2013年6月3日止,逾期未还支付10%违约金;2、被告王准军出具的借款5万元的借条,约定借期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6月13日,逾期未还支付10%违约金;3、两被告王准军、周烩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不到庭放弃质证权利,原告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宣扬与被告王准军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庭审陈述为凭。被告理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归还,借故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债务形成于被告王准军、周烩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周烩烨应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准军、周烩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宣扬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违约金11000元。如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共计248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2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张向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锦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