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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高尔茂与曹福堂、王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尔茂,曹福堂,王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高尔茂。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孙均。被告曹福堂。被告王彩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尔茂诉被告曹福堂、王彩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尔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福堂、王彩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尔茂撤回对被告曹福堂、王彩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70元,减半收取7985元,由原告高尔茂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钰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