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慈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要求宣告黄某某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慈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黄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女黄某甲于2008年11月11日在上学途中失踪,后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黄某甲死亡。经查: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2008年11月11日早上,黄某甲在上学途中失踪,其母李某某报案后,经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等多方查寻,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某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以黄某甲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要求宣告黄某甲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1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寻找黄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甲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相关户籍材料和证人卓某某、李某某、褚某某及慈利县某管理局、慈利县某居民委员会、慈利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慈利县某幼稚园的证明各一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黄某甲自失踪至今,长达五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等多方寻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李某某作为黄某甲之母,现申请宣告黄某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黄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方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卓 辉 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