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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王娜与富平县民宏三农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娜,富平县民宏三农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王娜,女,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教师,住富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富平县民宏三农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2日制作的(2013)渭中民二终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王娜与被执行人富平县民宏三农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撤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93000元,诉讼费4220元,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17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两次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17200元,并交纳执行费2800元,申请同意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执字第001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朝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