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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8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宿林林与被告戴晓彤、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林林,戴晓彤,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8163号原告:宿林林,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晓彤,女,汉族,支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林林与被告戴晓彤、长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林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伟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