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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民监字第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快递)因与被申请人朱明轩、刘中毅、朱敬、程国安、姬正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朱明轩,刘中毅,朱敬,程国安,姬正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监字第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道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理存,苏州市姑苏区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明轩。委托代理人:滕昌,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中毅。委托代理人:滕昌,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敬。委托代理人:滕昌,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国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姬正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负责人:夏平,该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快递)因与被申请人朱明轩、刘中毅、朱敬、程国安、姬正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2)相民初字第068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2)苏中民终字第1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天快递申请再审称:(一)姬正艮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也是快递业务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6年12月3日,姬正艮与天天快递签订经营承包协议,约定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0日期间,天天快递把陆慕、黄桥、蠡口、城北公路地区的快递业务交给姬正艮负责,姬正艮自负盈亏,并承担一切经营责任。协议期满后,姬正艮未续签,但其车辆营运必需的经营权一直使用至今。程国安使用的是姬正艮的车辆经营权。因此,姬正艮实际控制肇事车辆的经营权,是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一、二审法院认定姬正艮与程国安车辆买卖行为成立,没有证据支持。姬正艮与程国安恶意串通,虚构车辆买卖的事实,双方既无法提供买卖合同,也未依法办理过户,车辆买卖行为无效。程国安交纳保险费不能证明过户,也不能代替过户。(三)一、二审法院认定天天快递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天天快递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天天快递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与本案交通事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程国安既非天天快递员工,事发时也不是在履行职务或为天天快递从事劳务,天天快递既不支配肇事车辆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天天快递不应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责任。天天快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朱明轩、刘中毅、朱敬提交意见称:程国安以天天快递加盟的形式对外从事快递业务,以天天快递品牌的名义在陆慕地区排他地从事快递揽收、派送业务,持天天快递加盟店的代码标牌结算相关费用,该标牌盖有天天快递公章,可以认定程国安从事快递业务系受天天快递授权,经营行为的主体是天天快递。程国安在公安机关的数次询问和讯问中,均陈述其为天天快递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事故,且肇事车辆中存放的全是天天快递的邮件和送货单据,理应由天天快递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程国安不是企业法人,依法不具备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不能独立从事快递业务。一、二审庭审中,天天快递与程国安共同确认,程国安是天天快递的加盟网点,借用天天快递的中转平台,负责陆慕地区天天快递品牌的快递揽收和派件业务,原材料从天天快递购得,凭天天快递颁发的代码标牌结算运费。程国安及同车人程成礼在公安部门的数次询问和讯问中,均陈述程国安在为天天快递送快递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天天快递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程国安从事天天快递品牌之快递业务系受天天快递之授权,事发时程国安系从事天天快递的业务,并据此判决天天快递对本案交通事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天天快递提供其与姬正艮之间的经营承包协议等证据,主张姬正艮是快递业务的承包人,应由姬正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陆慕地区的快递业务曾由姬正艮负责,无法证明事发时仍由姬正艮负责,且其在一审庭审中确认,姬正艮的加盟点转给程国安了,事发时是程国安在做快递业务。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程国安接受天天快递的授权从事快递业务,并无不当。天天快递还主张,姬正艮与程国安恶意串通,虚构车辆买卖的事实,双方既无法提供买卖合同,也未依法办理过户,车辆买卖行为无效,姬正艮作为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天天快递未提供相应证据。姬正艮与程国安在2011年即变更肇事车辆的投保人为程国安,且在一审庭审中对无法提供买卖合同、未依法办理过户作出了合理解释。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程国安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并无不当。综上,天天快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州市天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 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