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商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纪尚与藏长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纪尚,藏长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677号原告郑纪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连加利,男,汉族,阳谷县司法局干部。被告藏长磊,男,汉族。被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孟楼村。法定代表人孟现壮。委托代理人杨磊,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博,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纪尚诉被告藏长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纪尚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纪尚撤回对被告藏长磊、阳谷景阳冈良种猪繁育养殖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虞增福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