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镇民一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崔锐锋与王海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一初字第489号原告崔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诉至法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五日内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地址进行了送达,但被告未在该地居住。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收取。如不能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中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