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江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世江抢劫罪,抢夺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世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刑初字第3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世江。因盗窃罪于2005年9月20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9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3月12日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因抢劫、抢夺、盗窃罪于1994年9月2日被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因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世江、陈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建平、书记员丁建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世江、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钟世江、陈某密谋到江山行窃。两人于2013年5月22日凌晨零时许赶到江山,先窜至江山市区南二街8幢1单元302室,用气压钳剪断被害人郑某三根防盗窗窗栅后,进入室内盗窃,后因未发现贵重财物,两人一起逃离现场。随后,两人又窜至南二街5幢3单元306室,用同样手段进入被害人饶某甲内,盗得现金1095元及价值2040元的三星9300手机一部。因两被告人在盗窃过程中惊醒了被害人饶某乙,遂起床去追两被告人,并边追边呼叫,在巡逻的协警杨某、方某即对两被告人实施抓捕,并叫来其他协警共同参与抓捕,被告人钟世江为抗拒抓捕,用菜刀和木棍致伤两名协警,后被控制抓获。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钟世江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钟世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下午,被告人钟世江、陈某商议一同到江山盗窃,后陈某准备了气压钳、手套、起子、尖刀等工具。两人于2013年5月22日凌晨零时许乘车赶到江山。后两人窜至江山市市区南二街8幢1单元302室被害人郑某的住宅外面,由陈某用气压钳将房子客厅的防盗窗窗栅剪断三根,由钟世江爬入室内进行盗窃,钟世江到了该房子的客厅内未发现贵重财物便和陈某一起逃离现场。被告人钟世江、陈某离开市区南二街8幢1单元302室后又窜至江山市市区南二街5幢3单元306室被害人饶某乙的住宅外面,由陈某用气压钳将房子客厅的防盗窗窗栅剪断三根,由钟世江爬入室内。随后钟世江打开该房子的防盗门让陈某一同进入室内。钟世江从客厅的包内盗得200元现金后交给陈某,之后,钟世江到卧室将被害人的裤子拿出,并从厨房拿了把菜刀放在身上,钟世江在拿裤子的时候裤子上的钥匙掉落在卧室地上发出了响声,被害人饶某被响声惊醒。钟世江和陈某意识到房子主人被惊醒后匆忙从裤子内翻找出895元现金及一部三星9300手机(经鉴定,价值2040元)后便立即逃离现场,所盗得的1095元现金由陈某保管,所盗得的手机由钟世江保管。在两人开始逃离时,被害人饶某乙被惊醒后意识到家中被盗,起床看到钟世江和陈某刚从其家门出去,遂起床去追两人,边追边呼叫,在附近巡逻的协警杨某、方某听到呼叫后就向呼叫地点跑去,正好和追到楼下的饶某乙相遇,杨某、方某就沿着饶某乙所指的钟世江和陈某的逃跑方向追去,并用手机联系其他协警来支援。当杨某追至市区南门路瑞天酒店附近时,发现被告人,其就跟在后面追过去,当追至南三街时,来增援的王某等协警从相对方向也已赶来,钟世江和陈某看到有人来对其进行盘问,就分开逃跑,其中杨某和王某去追钟世江,其他人则去追陈某。在追捕过程中,钟世江拿出插在身上的菜刀对着王某等人挥舞,并称“再过来,我要砍你们啦”,当王某追上并抓钟世江时,被钟世江用菜刀砍伤左手手臂,钟世江得以继续逃跑,之后,王某和杨某等人在市区安泰社区对面追上钟世江,并用棍子将钟世江手上的菜刀打落,钟世江遂捡起棍子反抗,打中王某的头部、杨某的手臂等部位,王某等人上前将棍子夺下并控制住钟世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饶某乙、郑某报案,及案件立案等情况;2、被害人饶某乙、郑某、杨某、方某、王某的陈述,及被告人钟世江、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手段,以及在逃离过程中抗拒抓捕,并致伤被害人的经过情况;3、扣押、发还及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并随案移送,扣押涉案财物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情况;5、鉴定意见,证实涉案财物的价值,及杨某、王某的伤势程度未达到轻伤;6、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状况及勘验情况;7、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钟世江、陈某的前科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世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了抗拒抓捕,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钟世江、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世江、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世江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钟世江、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钟世江、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世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钟世江的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某的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详见清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公良人民陪审员 柴会昌人民陪审员 徐樟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