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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88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安县人,住安县。被告:严某某,男,生于1989年8月8日,汉族,农民,安县人,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春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诗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