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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李小光与刘苏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光,刘苏卓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994号原告李小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苏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光与被告刘苏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刘苏卓负担。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