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金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01-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与郭增海、王学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郭增海;王学斌;郭文玉;原保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金民初字第8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东姚村。负责人雷东耀,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勇生,该社职员。被告郭增海,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学斌,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工人新区。被告郭文玉,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原保吉,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诉被告郭增海、王学斌、郭文玉、原保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姚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16元,减半收取815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