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郭敏与宜宾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亢兵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敏,宜宾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亢兵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敏。委托代理人:张正弘,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英,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东,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亢兵。委托代理人:古强,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毅,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上诉人郭敏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