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76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宋卫国、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仁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邦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