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国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珍,李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珍。被执行人:李秋梅,出生年月不详。申请执行人王国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临民初字第7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秋梅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59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7061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翠英审 判 员 边国庆人民陪审员 崔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马清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