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商初字第3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少红、赵余胜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少红,赵余胜,许小武,许小微,瑞安市扬豪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009号原告瑞安市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188号瑞立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翔龙、金紫英(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少红。被告赵余胜。被告许小武。被告许小微。被告瑞安市扬豪汽摩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赵宅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余胜,董事长。被告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花园村。法定代表人宋志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少红、赵余胜、许小武、许小微、瑞安市扬豪汽摩配件有限公司、温州市吉本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94元,减半收取1579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797元,由原告瑞安市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朱李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