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城民初字第28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董庆金与刘金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金,刘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历城民初字第2826-1号原告董庆金,男,生于1946年4月24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金,男,生于1979年9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董庆金与被告刘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户籍虽在济南市历城区济钢新村,但其自2006年一直在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79号青年易居时尚公寓小区5幢1单元101室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1年4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座落于济南市工业北路黄台电厂路口北400米,该处属于本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被告刘金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