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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3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罗涛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炎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宜宾市翠屏区炎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906号原告:罗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李蓉,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执刚,四川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炎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西郊九家村综合批发市场3栋3楼。法定代表人:周晓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涛诉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炎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故原告罗涛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宾市翠屏区炎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罗涛承担。审判员  赖小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