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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盖会庆与侯永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677号原告:盖会庆,男,汉族。被告:侯永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盖会庆与被告侯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盖会庆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会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会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8元,减半收取9299元由原告盖会庆负担。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