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盖会庆与侯永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677号原告:盖会庆,男,汉族。被告:侯永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盖会庆与被告侯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盖会庆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会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会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98元,减半收取9299元由原告盖会庆负担。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