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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任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刑初字第5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8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江宁检诉刑诉〔2013〕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叙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以来,被告人任某某在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横岭新寓7幢3单元206室的住处,使用L48229888的用户名,在“AV狼”(http//avlang55.com)网站发表黄色视频主题帖22个,涉及淫秽视频26部,点击量达到433684次,下载量达到37549次。被告人任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送审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情况说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任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慧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魏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