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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刘兴元与左国友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元,左国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077号原告刘兴元,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长冲乡大安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6********。被告左国友,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号*栋***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74********。原告刘兴元诉被告左国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康铁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兴元于2013年11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兴元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兴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兴元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康铁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京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