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21154号原告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99号摩码大厦0219室。法定代表人王大琴,经理。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盈科律师��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爱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5号楼4层0433。法定代表人王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续,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毅博恩公司)诉被告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毅拓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毅博恩公司委托代理人XX、冯爱芳,毅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然、委托代理人韩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毅博恩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设立,经过六年多的发展,已成为中国举办国际展览行业的领军企业。毅拓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设立,却在其公司网站(www.eastexpo.com.cn)上宣传其成立于2004年。毅拓公司大股东兼法定���表人王然,曾在我公司任经理工作六年,王然在从我公司离职后设立了毅拓公司,经营范围与我公司基本相同,两公司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我公司经过长期筹备,组织国内12家知名机床企业参加了2013年1月在印度班加罗尔市举办的2013年度国际机床展。但毅拓公司却在其使用的网站上将上述活动宣传为毅拓公司承办的项目,并将上述12家企业列为其客户进行虚假宣传。同时,毅拓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大量王然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照片,作为毅拓公司举办海外展览的宣传。毅拓公司上述虚假宣传行为严重侵犯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毅拓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在其公司网站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律师费6360元、公证费3080元、冲洗照片费用14元、工商查询费212元。被告毅拓公司答辩称:我公司成立时间与毅博恩公司无关。2013年印度国际机床展,其承办主体是贸促会,而非毅博恩公司,毅博恩公司借此起诉我公司主体存在错误。同时我公司从未宣传过承办过该展览,也未提及毅博恩公司所述企业为我公司客户。虽然该部分企业中确有一部分为我公司客户。毅博恩公司并非贸促会唯一授权的展会承办方,其既不是相关展会的承办方也不是主办方。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然与毅博恩公司曹昊婧曾为毅博恩公司的两位隐名股东。2012年底,王然与曹昊婧签署过分配协议,对于客户资源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已有相关约定。综上,我公司并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不同意毅博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毅博恩公司于2006年8月2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承办展览展示、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毅拓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会议及展览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等。毅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然,曾于2006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在毅博恩公司管理岗位工作。2012年5月13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供销行业分会(简称贸促会供销分会,作为甲方)与毅博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作为2013年出国展览的主办单位,并全力支持乙方做好展会的组织工作;甲方授权乙方作为2013年出国展览的承办单位,负责展团的组织工作;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统一申请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国际市场资金的资质,并协助乙方所组织的国外展览项目统一申请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资金补助;乙方确保2013年出国展览的如期举办;乙方全面负责2013年出国展览的宣传、招商、参展人员组团、现场服务及安全等组织工作;乙方向甲方支付办公以及管理费用100000元。此后,毅博恩公司分别与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河谷(佛山)汽车润滑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滕州市喜力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捷科工具有限公司、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欧乐机械有限公司、株洲市中小进出口企业协会、南京菱虹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就企业参加2013印度国际机床工具展览会(IMTEX)达成参展协议,并如期组织上述企业参加了展会。2013年3月12日登陆网址为www.ribbonexpo.com的网站,页面显示为毅拓公司的宣传信息。在网页新闻中心栏目中有标题为“2013年1月印度国际机床展报告”的文章。该文章有如下内容:“各位企业领导与业界精英们,为期10天的2013年印度国际机床工具展会行程已于2013年2月2日圆满结束。在此我们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感谢各企业的支持,同时也对此次行程中出现的问题深表歉意。由于2012年公司内部变动,某些细节未能给大家安排周到,造成服务质量下滑,还请各位领导与业界精英们给予谅解。……我们贸促会供销行业分会组织了12家国内知名企业参加此次展会,参展企业如下:1.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2.河谷(佛山)汽车润滑系统制造有限公司3.滕州市喜力机床有限责任公司4.北京沃尔德超硬工具有限公司5.宁波欧乐机械有限公司6.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7.株洲中小进出口企业协会8.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9.上海捷科工具有限公司10.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11.河南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2.南京菱虹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李贺2013年2月5日”。网址为www.eastexpo.com.cn的网��为毅拓公司所有,2013年5月13日、2013年7月16日登陆该网站在网站首页中间毅拓简介栏下有如下内容:“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经政府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主办、承办境内境外大型展览会,提供其他展览相关配套服务的专业展览会组织机构。”在网页下方“毅拓展团”栏目下有多幅图片,图片下方的标题分别为“毅拓展团在沙加”、“毅拓展团在imtex”、“俄罗斯机床展”、“毅拓展团在泰国”、“毅拓展团在俄罗斯”、“毅拓展团在印度”、“毅拓在巴西”等。点击网页左下联系我们,显示有毅拓公司的经营地址、联系人以及网址等信息。显示网址为www.eastexpo.com.cn、www.ribbonexpo.com。对上述网页查找及浏览过程,毅博恩公司申请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及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为此共支出公证费3080元。庭审中,毅拓公��认可相关网站宣传内容由其发布,并表示公司成立时间系套用其他公司网站模板发生的错误。庭审中,毅拓公司提交《分配协议》一份以证明毅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然与毅博恩公司实际控制人曹昊婧曾于2012年10月31日就客户资源进行过分割。该协议甲方为曹昊婧及所属公司,乙方为王然及所属公司。协议中有如下条款:毅博恩公司交由甲方经营,乙方将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成立新公司;机床行业老客户资源分配如下,甲方为客户序列排列的单号、乙方为客户序列排列的双号。协议后附企业名单及序号,其中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威硬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等属于双号序列。另查一,毅拓公司另提交照片、工作证件、机票、短信记录等证据证明毅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然曾参加2013年印度国际机床展的事实。另查二,毅博恩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6360元,照片冲洗费14元以及工商档案复印费用212元。另查三,网址为www.ribbonexpo.com的网站现已关闭,无法登陆。以上事实,有《合作协议》、《参展协议书》及证明、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诉讼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毅博恩公司与毅拓公司均为会展咨询行业的从业者,二者属于同业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毅博恩公司主张毅拓公司存在多项虚假宣传行为,本院对此逐一予以分析。首先,关于成立时间,毅拓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1日,而在其网站中却表述为成立于2004年,毅拓公司���定代表人王然曾长期在毅博恩公司工作,对于毅博恩公司成立于2006年显然知晓,毅拓公司虚假宣称其成立于2004年,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毅拓公司从业时间早于毅博恩公司,进而会对毅拓公司的从业经验的判断产生影响。毅拓公司抗辩称该时间系套用其他公司网站模板的错误,难以使人信服。其次,关于涉及2013年印度国际机床展及相关客户名单的宣传。依据毅博恩公司提交的其与贸促会供销分会签订《合作协议》以及与武汉重型机床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所签《参展协议书》及相关证明可以认定前述12家国内企业参加2013年印度国际机床工具展会系由毅博恩公司组织承办。而在毅拓公司网站新闻动态栏目中发布的“2013年1月印度国际机床展报告”中有如下内容:“我们毅拓公司感谢各企业的支持”、“对此次行程中出现的问题深表歉意”、“由于2012年公司内部变动,某些细节未能给大家安排周到”、“我们贸促会供销行业分会组织了12家国内知名企业参加此次展会”、“我们展团的位置…”,上述宣传内容足以使人误解为该12家企业赴印度参展事宜由毅拓公司组织承办。虽毅拓公司提交《分配协议》证明部分企业系其公司客户,但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上述《分配协议》属双方公司意志。即使上述12家企业有部分属毅拓公司客户,亦无证据表明相关企业系由毅拓公司组织参展。第三,关于毅拓公司网站照片宣传内容。在毅拓公司网站“毅拓展团”栏目下存在的标题为“毅拓展团在沙加”、“毅拓展团在imtex”、“俄罗斯机床展”、“毅拓展团在泰国”、“毅拓展团在俄罗斯”、“毅拓展团在印度”、“毅拓在巴西”等照片,照片内容多为有王然参加的参展企业人员合影,虽王然现为毅拓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曾于2006年��2012年在毅博恩公司任职管理人员。上述照片标题中的“毅拓”及“毅拓展团”字样,意在突出毅拓公司曾组织了相关展会,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毅拓公司在互联网上的前述宣传内容,虚构公司成立时间、不当使用毅博恩公司承办展会及参展企业信息、虚假宣传所开展展览项目,上述宣传行为足以让该行业的客户对毅拓公司的从业经历、服务能力等产生误认,以达到有利于毅拓公司开拓业务的商业目的。毅拓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非法利用毅博恩公司通过既有展会承办经历所累积起的商誉,侵害了毅博恩公司合法的市场占有份额。毅拓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毅拓公司称毅博恩公司起诉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毅博恩公司要求毅拓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网址为www.ribbonexpo.com的网站现已关闭,关于该网站上相关内容,本院不再予以处理。关于毅博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是一项适用于人身权利受侵害时的法律责任,而本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涉及人身权利受侵害的情形,故毅博恩公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鉴于毅拓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足以造成客户的误解及误认,毅拓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澄清事实以消除误认所造成的影响。关于经济赔偿,因毅博恩公司未向法庭举证证明毅拓公司虚假宣传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数额,也未证明毅拓公司因此获益的数额,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毅拓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毅博恩公司所受影响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关于毅博恩公司要求赔偿的公证费、律师费、照片冲���费、工商查档复印费损失,本院将结合相关票据显示的金额,并考虑其发生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从网址为www.eastexpo.com.cn的网站上删除涉案虚假宣传内容;二、被告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网址为www.eastexpo.com.cn的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该声明需连续登载三十日,以消除对原告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三、被告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四、被告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合理费用八千五百元;五、驳回原告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原告北京毅博恩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毅拓国际展览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倚 铭人民陪审员 孙华人民陪审��张金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新桥书 记 员谭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