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刑公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韩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涧刑公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某,女。2012年9月15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4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女。2012年9月15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0月4日因涉嫌赌博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3)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租赁洛阳市涧西区金源大厦1401室,开设麻将馆,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600一局的,每局提成80元,赌1500元一局的,每局提成200元。案发后,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追缴了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16000元。2012年9月14日,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查获该赌场时,扣押并收缴赌资32143元,麻将桌两张,麻将牌两副,筹码30张。2012年9月15日,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参赌人员刘道印、付江伟、贺彩妮、刘玉清、张江峰、郎小吾、习伟高七人各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3000元罚款。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某、付某某、贺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郎某某、习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证,勘验、检查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系初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以上二被告人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恒飞代理陪审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赖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