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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行医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5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2年7月以来在西安市莲湖区糜家桥新村17号开设个体诊所从事诊疗活动。被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局于2012年9月12日、9月25日、2013年5月22日、6月8日四次对李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即刻停止医疗活动。但李某不服管理,仍在原址继续行医,直至2013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非法行医购进药物单据及患者情况记录,西安市莲湖区卫生局对被告人李某四次进行处罚的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被告人李某行医诊所录像光碟,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李某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开设医疗诊所,经卫生行政部门多次行政处罚,仍然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非法行医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