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终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富云与被上诉人齐元甲、原审被告胡彤旭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富云,齐元甲,胡彤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终字第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富云,女。委托代理人周永献,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元甲,男。原审被告胡彤旭,男。上诉人张富云与被上诉人齐元甲、原审被告胡彤旭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富云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2)宛民初字第1972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富云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双方的纠纷已不存在,现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富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清军审判员 田晓凯审判员 薛庆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