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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二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杨秀凤与车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凤,车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二初字第1658号原告杨秀凤。被告车彩红。原告杨秀凤与被告车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香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本院定于2013年11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杨秀凤诉被告车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11月1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原告杨秀凤送达了开庭传票。2013年11月7日,因原告杨秀凤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邮政机构将邮件退回本院。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秀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香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