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阚春与刘士亮、刘传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442-1号原告:阚某。法定代理人:阚金才。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传忠。系刘某之父。法定代理人:边希英。系刘某之母。被告:刘传忠。被告:边希英。被告:白某。法定代理人:张青。系白某之母。被告:张青。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国新。系刘某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刘红娟。系刘某某之母。被告:刘国新。被告:刘红娟。被告:丁某某。法定代理人:丁新颖。系丁某之父。法定代理人:尹凤英。系丁某之母。被告:丁新颖。被告:尹凤英。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阚某诉被告刘某、刘传忠、边希英、白某、张青、刘某某、刘国新、刘红娟、丁某某、丁新颖、尹凤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郑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