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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申、王花的与李军学为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申,王花的,李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沙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李申,男,193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王花的,女,1941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执行人李军学,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李申、王花的与被执行人李军学为赡养纠纷一案,权利人李申、王花的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沙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2)沙民一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宗执行员  胡付松执行员  张孟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起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