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张小秋与岳亭亭、徐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秋,徐学东,岳亭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张小秋,女,1967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请战321119196709294949,汉族,丹阳市人。被告徐学东,男,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盐城市人。被告岳亭亭,女,1982年1月9日生,汉族,盐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秋与被告徐学东、岳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告名下位于丹阳市开发区凤凰国际10幢10层1002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名下位于丹阳市开发区凤凰国际10幢10层10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