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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民初字第4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张小秋与岳亭亭、徐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秋,徐学东,岳亭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4424号原告张小秋,女,1967年9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请战321119196709294949,汉族,丹阳市人。被告徐学东,男,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盐城市人。被告岳亭亭,女,1982年1月9日生,汉族,盐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秋与被告徐学东、岳亭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被告名下位于丹阳市开发区凤凰国际10幢10层1002室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名下位于丹阳市开发区凤凰国际10幢10层1002室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道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