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吉丰执恢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殿豪与被执行人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殿豪,刘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殿豪,男,194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江南炼油厂退休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刘远志,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李殿豪与被执行人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8日,在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刘远志银行存款11300元划拨本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对刘远志在银行存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经查被执行人刘远志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