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重庆磐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洋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磐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1201-1号原告:重庆磐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树桥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陈平,总经理。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下坝街16号。法定代表人:吴昌明,总经理。被告:重庆高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志英,总经理。原告重庆磐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江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高洋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重庆高洋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重庆高洋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审查期间,案件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力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