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行非审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原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原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行非审字第340号申请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隆尧县城康庄路266号,机构代码:0006721-1法定代表人张某,男,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原某,1982年5月14日。被执行人王某,1982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4日作出隆人计征字(2013)第012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14日作出隆人计征字(2013)第012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原某、王某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3)第012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隆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隆人计征字(2013)第0127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双喜审 判 员 王运兴人民陪审员 李海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靖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