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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占堂华与沈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堂华,沈森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969号原告:占堂华。被告:沈森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堂华诉被告沈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占堂华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郭菊瑛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