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占堂华与沈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堂华,沈森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969号原告:占堂华。被告:沈森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占堂华诉被告沈森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占堂华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郭菊瑛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