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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行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克勤、曹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克勤,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津行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广场。法定代表人朱泽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邓克勤。被执行人曹霞。申请人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3年5月23日对邓克勤、曹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作出的津计生征决(2013)210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津计生征决(2013)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该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津计生征决(2013)210号行政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津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津计生征决(2013)21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邓克勤、曹霞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将社会抚养费61428元交津市市人民法院。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账号:1908071609026418734。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821元,由被执行人邓克勤、曹霞共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云林审判员  张 林审判员  韩先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