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知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张素芹、定陶富达石油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张素芹,定陶富达石油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129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子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晓辉,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新峰,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芹。被告:定陶富达石油城。负责人:张素芹,该站投资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董长华,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因与被告张素芹、定陶富达石油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守臣审 判 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