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家庄思凯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五路99号。法定代表人邓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燕华,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思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黄河大道1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思凯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西开中低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415.5元。审判员 孟正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