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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杜执申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任春光、谢毛娃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任春光,谢毛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杜执申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刘步军,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谢影,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学礼,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任春光,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执行人:谢毛娃,女,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杜行非审字第0003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任春光、谢毛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社会抚养费16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任春光、谢毛娃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春光、谢毛娃的存款1623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婷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